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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考核和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价》及相关评价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能够接待游客,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功能,有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和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并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的旅游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估、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北京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放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以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动态管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北京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和评价规则,负责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证书标识
北京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组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进行授权和监督。质量评级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地方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负责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北京第七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报告各级评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的组成和变动情况。
北京第八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必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的新增、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数量报国家主管部门。分别是六月底和十二月。 经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注册。
北京第九条 省级以下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级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级权限。
第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由相应的评定机构颁发。 旅游景区应当在对外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必须设置在旅游景区主入口的显着位置。
北京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 标志在造型、材质、色彩等方面必须符合景区特点。
第三章 申请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的评定工作。 省级旅游景区评审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级、市级旅游景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 再次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北京5A级旅游景区是由4A级旅游景区产生的。 已公布为4A级旅游景区3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以申请5A级旅游景区。 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北京第十三条 申请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当地旅游景区评估机构应当逐级提交评估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估报告》和创建材料。 创建材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服务质量。 环境质量具体描述及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市场价值具体描述及图片。 省级或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商务伴游,直接公布符合标准的景区,颁发证书和标志,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4A级旅游景区,由当地旅游景区评审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审报告》和创建材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初步评估。 通过初评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审机构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通过公开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向外界公布符合标准的景区,并颁发证书和证书。 标牌。
第十五条 申请5A级旅游景区,由当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创作材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应当组织初评。 通过初评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审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审程序如下:
北京(一)文件审查。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对景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发展状况等。 审核通过的景区将进入景观评价流程。 审查不合格的景区一年后可以申请复审。
北京(2)景观价值评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别投票方式,评价景区的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 评价内容包括景区的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将进入现场考察阶段。 景观评价不合格的景区,两年后可以申请复审。
(三)现场检查。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检查人员成立评定小组,通过暗访的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等。 观光购物等旅游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引导游客文明出行。 符合现场检查标准的景区将进入社会公示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景区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宣传。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对符合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将通过公示。 如有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进行核实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 对已公布无重大异议、重大投诉的景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发布质量等级公告,颁发证书、标志。
北京第十七条 各质量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的准确性。 。
北京第4章 督察
北京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现场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人员承担。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北京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检查人员必须精通国家标准和相关细则,熟悉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知识旅游景区管理方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 (见附录),有较强的责任心。
北京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人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专业人员、旅游景区协会会员单位相关人员、风景名胜区评定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分级培训任命。 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任命并颁发证书。 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并颁发证书。
北京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每三年由国家和地方检查人员进行评审。 稽查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再适合旅游景区评审工作的,将不予审查,取消其旅游景区稽查人员资格。被取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后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 通过重点点检查、定期公开检查、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听取游客反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评级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和游客评价体系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旅游景区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监督检查和评审的依据之一。旅游景点。
北京第二十五条 对游客好评率低、社会反响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游客重大投诉经调查属实、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者填写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视情况而定。 。
北京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审工作主要由省质量评级委员会组织实施。 审核分为年度审核和五年后考核审核。 年度审核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审核比例不同。 低于10%。 5A级旅游景区评审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评审率不低于10%。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北京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或者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收到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级、取消通知后,必须严肃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应评级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后,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被降级、取消的,自降级、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等级。
北京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取消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不符合标准的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者取消其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不符合标准的4A级旅游景区给予警告通知和通报批评,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景点质量评级委员会备案。 4A级旅游景区需要降级或者取消的中国旅游景区运营解决方案提供商节日特刊(全文),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北京三、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不符合标准的5A级旅游景区进行相应处理。
北京四、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不符合标准的各级旅游景区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级或者取消等级通知书。
第六章附则
北京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附件1: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示检查)工作规范
北京附件2: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游办发[2012]166号
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北京为进一步规范A级旅游景区评审程序,严格执行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健全A级旅游景区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旅游景区经营和服务水平,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我局将2005年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旅游景点”。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2 年 4 月 16 日
北京相关附件: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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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顾全大局| 案例分析
北京澄清是非| 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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